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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23

备注:此文为江西省财政厅报道,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未见正式报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该实施意见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江西省财政部门将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江西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管理科学)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至30%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   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各科研单位可自行制定办法,规定是否将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总额。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江西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江西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江西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将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江西省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一律实行备案制。备案机关要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